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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条例 建设宜居渝中
──渝中区组织召开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会
9月18日,由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区政府二楼会议室举办了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会。新《条例》已经2009年5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区政府副区长徐千里到会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区人大、区政协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近1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会由区房地局局长殷亚民主持。
徐副区长在会前做了大会动员讲话,指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有效解决物业纠纷,维护社区秩序和稳定和谐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一是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应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渝中”、“平安渝中”的高度,把宣传贯彻《条例》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是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把握《物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用以指导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把《条例》纳入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房管部门要组织承办好对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居委会干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关部门应开展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定点宣传,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现场接访,兴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切实做好《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都关心并自觉参与活动;三是应紧密联系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区房地局要强化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条例对现行的管理和办事程序进行调整,根据重庆市统一部署,对规范性的工作程序进行具体强化,认真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做好与街道相关部门的对接。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做好业主大会的有关指导、组织和备案工作,依法履行有关职责,负责做好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负责召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辖区内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档案的接收。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随后,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陈月英女士向大家逐条解读了新《条例》,并对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这次培训,街道、社区领导和工作人员反映强烈,对新《条例》的重要内容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新《条例》的实施将会使物业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对明确各部门相关监管职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构建“五个重庆”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