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中区房管局关于转发《渝中区安…
    · 廉租保障公示3(08.12—08.27)
    · 廉租保障公示2(08.12—08.27)
    · 廉租保障公示1(08.12—08.27)
    ·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工作…
    · 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作业场所劳…
    · 廉租保障公示(07.20—08.04)1
    · 廉租住房保障(07.20—08.04)
    · 关于物管区域防洪救灾的紧急通知…
    · 廉租保障公示(2010.07.09)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
 
  
交通违章 停电查询
价格公示 停气查询
发票查询 停水查询
医保信息 档案查询
 
 你是本站第254148位访问者
[ 来源:区房屋管理局    点击数:227    更新时间:2010-5-7 ]

《渝中房地物管信息》2010年第5期

《渝中房地物管信息》总第280期2010年第5期
( 2010年4月6日)
目   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关于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大力发展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中物协[2010]1号)
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纪要
协会举办物业法规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
2010年天骄小故事之三——千钧一发之际 协管勇伸援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2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 条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精神
大力发展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物协[2010]1号
各会员单位:
过去的2009年,物业管理全行业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工作目标。在世界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严重冲击的压力下,行业上下齐心协力、顽强拼搏,通过坚守在管项目,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积极为下岗人员和被辞退的农民工创造就业机会,以各种形式维护社区的稳定,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扩大居民消费支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行业社会认同度和业主满意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谈到2010年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时特别提到:“加快发展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这是连续第二年将物业管理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并赋予行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与保障民生中应承担的责任。
为凝聚行业力量,做好2010年各项工作,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就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大力发展物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希望会员单位积极响应并以实际行动加以落实。
一、认清当前经济形势,继续发挥物业管理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学习《政府工作报告》,我们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市场信心增强,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效应继续显现,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和竞争力不断提高。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包括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结构调整难度加大,就业压力总体上持续增加和结构性用工短缺的矛盾并存等等。全面、正确判断形势,增强忧患意识,是做好2010年工作的基础。在成绩面前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地域差异明显、从业队伍人才匮乏、市场运作尚待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需要改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有待建立、行业生存状况亟待改善等多方面问题应有清醒认识。要促进物业管理的又好又快发展,并为社会经济作出更大贡献,需要全体物业管理人付出加倍的努力。我们要以忧国忧民为已任的精神努力拼搏,继续发挥行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居民消费、吸纳社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推动物业管理的扩面提质,在挖掘和扩大居民消费上下功夫。“巩固扩大传统消费,积极培育信息、旅游、文化、健身、培训、养老、家庭服务等消费热点,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是国家今年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工作重点,也是我们行业应该着重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和提升服务质量巩固在管项目并逐步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与此同时,面对业主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应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充分利用掌握巨大客户资源、管理庞大不动产的优势,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向业主提供房屋租赁与代售、票务代理、代办保险、家电维修以及室内清洁、居家养老等多项优质、方便、个性化的特约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利用会所和空闲场地开拓各类文化、健身、培训活动,以满足业主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并由此挖掘与物业管理关联的各类消费支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对拓展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转变行业经济发展方式,改善行业生存状况。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中长期内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提高经济增长效益、增强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措施。目前物业管理劳动密集型和简单服务提供者的现状,限制了行业生存状况的改变与未来的发展。在新的一年,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快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在转变经营理念、加大体制和机制改革、促成中小物业企业兼并重组、开创全新商业模式、实现向技术型和服务组织者转变上下功夫,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通过拓展资产经营与产业链条的延伸,逐步提升行业的盈利能力,提高行业创造的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行业发展上层次、有后劲、可持续。
四、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低碳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作为管理庞大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行业,有条件、有责任为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挥作用。一方面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开发项目前期顾问等方式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提前介入,从建筑物设计、施工及其对材料、设施设备的选择上就节能减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另一方面,应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管项目中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包括在日常管理中科学调整设施设备的运行方式和运行参数,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设备运行成本;还包括主动排查高能耗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通过与业主的沟通,多渠道筹措资金或引入节能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改造。通过设备改造、强化管理、引进新技术、利用再生资源等多种措施降低能耗和服务成本,实现国家、企业与业主的共赢。
五、抓住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遇,推进物业管理在中西部地区的进一步崛起。随着近些年东部地区经济的的些年间率先发展,其物业管理的发展也远远领先于中西部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地域差异十分明显。针对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行业要从政策层面、发展环境和企业自身等方面,认真总结分析和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区域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协会将以西部发展论坛、东西部地区行业学习考察等形式,促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行业交流沟通;并将推动中西部地区物业管理的加快发展列入中物协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课题,通过全面调研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抓住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等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机遇,推动物业管理在不同地域的协调发展。
六、开拓农村物业管理市场,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奉献行业力量。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逐步得到改善,产生了对物业管理的需求。近几年广东率先在东莞的农村实施物业管理,深圳市政府在全市推进“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成都市政府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面引入物业管理新体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展现出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过程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强大渗透力。为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村人民拥有一个幸福美好的生活家园”,让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以来物业管理发展的成果,协会号召有实力的品牌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高度关注农村物业管理市场,积极参与到农村物业管理市场的开拓中,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物业管理运作模式,使物业管理逐步向有条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和村镇辐射。
七、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切实提高从业队伍的执业能力。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物业管理承担着对价值量巨大的物业提供良好管理和服务、为业主资产保值增值、打造管理区域和谐稳定的重任,需要一大批懂经营、善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和热爱服务业、经过专门技能培训的操作层员工为业主提供服务。面对企业优秀人才匮乏的现状,行业要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中物协要全力促进首次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顺利开展,组织设施设备管理的师资培训和专业岗位技术培训,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上岗和服务技能培训,并通过校企合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发应用型物业管理人才,以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
八、关注弱势群体,自觉承担促进就业和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行业持久发展的动力和牢固的基础。面对今年依然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要继续发挥行业就业容量大的优势,积极创造就业机会,有计划、有重点地招收和引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和退伍转业军人。同时,鼓励企业从保障民生出发,对收费较低、利润较少的在管项目尽量采取坚守,并积极参与中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管理,通过节能降耗、合理调整岗位人员配备、优化工作流程等措施降低项目运作成本,以多种经营和争取政府适当补贴及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弥补管理经费不足,使在管项目得以平稳发展。
2010年,我们要继续大力倡导行业学习研究的风气,抓住行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通过对发展规律的把握、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方式的转变,以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难题,并在推动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在新的层面上取得新的发展,为社会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纪要
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于2010年4月1日下午在渝中区房管局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会长肖诗才主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共34人参加会议,占理事总数的69.39%。
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处对协会半年来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批准重庆雨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雅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为协会会员;批准重庆雨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协会理事;批准重庆市先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协会副会长单位。
三、本协会会费标准在全市同行业协会中最低,为保证协会工作的必要经费,根据本协会一般会员单位会费偏低的情况,会议研究决定调增协会一般会员的会费标准,由500元/年调整至800元/年,会费调增后,协会举办的一切培训、讲座免收听课费用。
四、研究协会工作
1.为更好地发挥协会互助精神,协会拟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会员单位资深人士组成,根据会员单位要求,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具体方案另定)。
2.为响应市委市府的号召,协会拟在行业内积极开展“唱读讲传”活动。具体意见协会另行文。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协会举办物业法规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
协会分别于3月18、19日邀请丁静做了2期《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免费串讲培训,于3月25日邀请赵裕民做了1期“正确处理业主与物管公司的矛盾,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免费培训。丁静以丰富的实作经验和体会讲解了物管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和运用,赵裕民以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讲解了如何与4种不同类型的业主的沟通,怎样从5个方面处理好开发商、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利益和关系,从而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推动企业健康发展。3期讲座受到企业和员工的欢迎,共计300余人参加。
协会秘书处
 
2010年天骄小故事之三
——千钧一发之际  协管勇伸援手
在我们居住的社区有这样一群可爱的人,或许我们每天都能见到他们的身影:在大门处向你礼貌地微笑行礼,在寒冷的深夜口呼白汽跺着双脚,搓着冻得通红的双手,却仍睁大机警的双眼为你守护家园的平安……他们就是我们的“安全卫士”——天骄物业协管员,而在他们身上,也时常发生着一个个精彩的小故事。
2010年1月28日13:30左右,协管部员工夏朱盼正对云栖谷1期进行地面巡逻,当他巡逻至球场附近时,突然被眼前的恐怖景象惊出了一身冷汗:8-8-1卧室阳台的窗户大开,依稀可见一个1岁上下的小孩将大半个身子探出了窗外!情况十分危急。夏朱盼一边朝8栋飞奔,一边用对讲机把情况反馈到中控室。敲开房门后,夏朱盼来不及向业主解释,疾步冲进去将身处险境的小孩一把抓了进来。从协管员夏朱盼口中得知详情后,刚才还迷惑不解的业主不禁一阵后怕!原来,业主当时正在厨房忙碌,却忽略了对小孩的监管,幸亏小夏发现及时才未酿成悲剧。业主对夏朱盼感激不尽,而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夏朱盼善意地提醒了业主,之后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
14:35,夏朱盼又发现8-8-1观景阳台边有小孩向楼下丢东西,正是刚才差点出事的那户人家。于是他上楼向该户业主反映了情况,并陪同一道到楼下查看,将小孩扔出的400元人民币、一双拖鞋及若干儿童玩具一一交还到了业主手中。为了维护小区的生活环境,小夏向业主说明了社区内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业主表示今后一定好好看管小孩。
没有什么豪言壮语,只有脚踏实地的用心做事,正是夏朱盼对工作的尽职尽责,千钧一发之际制止了一场很有可能发生的悲剧,这就是我们协管员最朴实最真诚的服务!这才是业主的好帮手,好管家!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供稿
 
发:各会员单位
送:市国土房管局、渝中区委办公室、渝中区政府、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
渝中区民政局、渝中区物价局。